法律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吗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吗

  不可以。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特征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由此可知,不管何种类型的劳动争议,其均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用人单位本身,其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