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收到除名通知可否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未收到除名通知可否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可以要求。

  停薪留职一般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办理的并不多见,双方一般会签订书面的文件,对于在此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约定,并对到期后问题的处理进行约定。从字面上讲,停新留职很好理解,通俗一点就是不再从单位支取工资,但相应的职务是要保留的,岗位可能没有了。从法律角度上讲,停薪留职属于保留人事关系的一种事实方式,相对于正常上班来讲,一般的区别在于不在从单位留取工资,而是因种种原因或自己创业或因其他原因等不再向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但根本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哪就是员工还是单位的员工,身份关系并不因为协议的签订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因你单位之间无书面的停薪留职协议,因此过多的讨论协议没有意义,因为口头上是对停薪留职的相关条款无法一一约定清楚,双方之间对口头协议的表述不可能达到一致,过多的讨论没有事实依据的停薪留职协议,对于案件的解决没有意义。

  职工与单位解除关系,要求是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在事业单位一般还要求单位的领导批准,双方的人事关系才能从法律意义上认定为终止。你虽然向单位递交过书面辞职报告申请,但因为并不是你本人亲自书写,签字摁手印。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能认定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单位即使主张你交过此书面报告,并且有证人证明的情况下,也将因不是你亲笔签字而导致单位的陈述苍白无力。概

  除名的决定、通知从字面上讲,如果单位单方做出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哪只能叫文件,没有发的文件,不能称之为通知。通知是有受众主体的,是面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和一种行为。除名的决定或通知是要以职工收到并经确认为生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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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