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意思主义有哪些优缺点

  其主要的规范模式有二:

  (1)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如甲屋或乙车)的所有权即行移转。英国法采纳了这种模式。

  (2)买卖合同等生效时,买卖物(如甲屋或乙车)的所有权即行移转,但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场合)或交付(动产场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奉行的是这种模式。中国《民法典》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第三百三十五条)和地役权的变动(第三百七十四条)等,亦为债权意思主义的表现。

  债权意思主义的最大优点是使交易过程变得简洁且富有效率。很显然,当事人根据一个有效的债权契约(买卖合同)便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没有比这更为简洁的交易过程了。简洁的交易过程带来的必然是效率。

  1、不利于确切判断权利的归属

  债权意思主义由于仅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因此对于第三人来说,不能确切判断权利归属,从而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取得也不能基于公信力予以确定地保护。

  2、在一个物上容易产生多个无权处分

  例如,甲将其手机卖给乙,但没有交付,根据意思主义,乙仍然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事后,甲又将该手机卖给了丙,仍没有交付,根据意思主义,甲是在无权处分乙的手机,而又依据占有的公信力,善意之丙便善意取得乙之手机的所有权。不久,甲又将该手机卖给了丁并移转了占有(交付),根据意思主义,甲是在无权处分丙的手机,而又依据占有的公信力,善意之丁便善意取得丙之手机的所有权,而且这种取得可以对抗其他第三人。由此可见,意思主义由于不把公示手段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出现一物多卖而产生多个无权处分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尽管并不一定频繁。

  3、缺乏足够的交易安全

  在一个物上容易产生多个无权处分的现象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意思主义缺乏足够的交易安全。这一点在不动产交易中反映得更为明显。在意思主义立法例下,由于不动产登记没有公信力,这就使得买受人基于登记的判断做出的交易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最终保护,交易因此也就缺乏足够的安全。

  4、对产权的确定过程又增加了交易成本

  在意思主义立法例下,尤其是对于不动产来说,由于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不具有公信力,人们为了使自己取得的物权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不惜聘请律师来调查产权的真实性。或者,他们还不得不通过买受产权保险来承担权利受不到保护时的风险,以避免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