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张违约责任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一、主张违约责任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在买卖合同出现违约场合,守约方可能会在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是否应一并予以支持?一般认为,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在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不妥当的。

  2、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情形。另,《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0条第1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之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且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4、例如,如果仅仅交付了定金,合同并未开始实际履行,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标的物已经运输在途或者买受人已经支付相当数量的标的物,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定金条款之适用。

  5、需要强调的是,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对其迟延履行的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违约造成的相对方损失仍应予以赔偿。

  二、如何避免因对方未履行报批义务导致己方损失的风险

  1、应明确约定报批义务承担主体及违约金条款

  对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对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担报批手续的主体、履行报批手续的最迟期限、履行报批手续费用的承担以及未履行该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具体可计算,建议以交易标的额为计算标准进行约定。

  2、将履行报批手续约定为先合同义务并积极督促履行

  以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属于成立但不生效的状态,但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因此在合同签订后,报批权利人可通过函件、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要求报批义务人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在完成报批手续后,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在对方未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使用先履行抗辩权,以规避对方未报批而可能带来的风险。

  3、报批义务无法履行时,应及时协议解除或诉讼解除合同

  因相关行政机关没有批准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的报批手续无法完成的,合同就失去了法律上的履行可能性。为了避免合同僵局导致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依法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此时不影响追究报批义务人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报批义务方可根据相关影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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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