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停工损失和违约责任是否并行

  一、停工损失和违约责任是否并行

  1、工程停工造成损失的,如果停工同时构成合同违约,可以同时主张停工损失和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工程停工索赔条件是什么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