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彭远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案

  行政判决书

  (2001)硚行初字第1号

  原告彭*汉,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武汉市第八砖瓦厂工人,住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汪*华(系彭*汉之妻),1960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泉,系**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硚口大队(简称硚口交通大队),地址本市铁桥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郑*武,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胡*俊,系该大队干部。

  第三人张-阳,男,1972年7月2日出生,系**电车公司三分公司司机,住本市万松园小区9-4-7-2号。

  委托代理人叶*杰,系武汉市**公司三分公司干部。

  第三人武汉市**公司,地址本市武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纲、叶*杰,系该公司三分公司干部。

  第三人张*英,女,193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琴断口街汤家台52号。

  第三人周*良,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本市打工,暂住本市建设一路武钢宾馆工地。

  第三人陈*建,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汽运一公司司机,住本市罗家墩479号。

  第三人祝*顺,男,194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湖北省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胡*平,女,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湖北省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罗*娥,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湖北省汉川县刘家隔镇码头村农民,住址同上。

  第三人祝*峰,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罗*娥。

  原告彭*汉不服被告硚口交通大队00第7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00年12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1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汉及委托代理人汪*华、胡*泉,被告硚口交通大队委托代理人张*军、胡*俊,第三人张-阳的委托代理人及武汉市**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杰、张-纲,第三人周*良、陈*建、祝*顺、胡*平、罗*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7月24日约21时50分,被告接群众报案后,即到交通事故案发现场勘查、取证,事后对事故车进行鉴定,对死者彭*友、祝*勇尸体和相关人员的血迹进行鉴定等,2000年9月22日被告作出00第76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张-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彭*友、祝*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陈*建、周*良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原告不服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称市交管局)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同年10月24日市交管局作出武公交责重(2000)127号重新认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