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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区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组成与分配是怎样的

  重庆地区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组成与分配是怎样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组成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指工亡职工的亲属之间如何对工亡赔偿金进行分割。

  首先,丧葬补助金即丧葬费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无须在工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且金额也固定。

  其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月发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所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当然,如果是协商解决的工伤赔偿,有必要对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中,分割出该两部份。

  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系由职工家属与工作单位协商解决的赔偿事宜,因其中没有明确相关和份额和比例,出现工亡职工亲属间的分配纠纷,就按上列规定标准算出丧葬费和亲属应得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后,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工伤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