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手续费是受贿吗

  收手续费是受贿吗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和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收受回扣、手续费要构成受贿罪,除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额之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只能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即只有在各种商品交易、招标投标、发放贷款、投资开发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才可能构成受贿罪。

  2、必须以各种名义实际收受了回扣、手续费。所谓回扣,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回报反还给买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财物。所谓手续费,是指因办理一定的事务或者付出一定的劳动而收取的费用。实践中收受回扣、手续费通常都冠之以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信息费、活动费等名义。

  3、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及其发布的决定、命令中有关在经济往来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颁布的《在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等。注意,对于市场经济当中收取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示并入账的折扣和正当的手续费的,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4、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是归个人所有,即行为人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中饱了私囊。反之,如果行为人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如数上缴单位,即使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也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送钱、送物、提供旅游、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段诱使对方购买医药商品。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对方折扣,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