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的海外追逃主要方式

  中国海外追逃有哪些方式

  引渡

  根据我国《引渡法》第七条的规定,引渡就是被请求国依请求国的要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个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实现,必须要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由于引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受政治犯、死刑、人道原因不引渡原则的影响,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

  我国现在和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只有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北美洲只有墨西哥,南美洲有秘鲁、巴西。所以,中国无法与这38个国家之外的国家实现引渡。据统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是中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去处,因我国和这3个国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无法采用引渡方式进行合作。

  遣返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是指为了对外逃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由于无法开展引渡合作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由欲提起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国家向在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以便后者根据本国有关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追逃国的一种合作方式。如对远华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加拿大就采用这种方式。

  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因其在客观上与引渡相同的结果一样,有时也被称为“事实引渡”。

  驱逐出境

  所谓驱逐出境,是指对有违法犯罪的境外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强制其出境的一种处罚措施。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有效合作原则,国际刑警组织大力提倡各成员国相互利用驱逐出境的方式,达到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目的。这是为解决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在相互间移交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法律难题的一种合作方式。实践中,各国通过国际警务合作平台,运用驱逐出境的方式实现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移交的目的。

  联合执法

  有关国家邀请中方参与他们的国内执法行动,参与对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国家执法有着严格的地域性,任何国家警察机关的执法都只能在本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不过,打击犯罪、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因此,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民众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有关国家愿意达成协议联合执法。

  在联合执法方面,中国与上合组织成员国、东盟成员国已经有了很好的合作。在湄公河流域,中老缅泰四国在湄公河流域建立了共同执法的模式。中国与安哥拉依据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安哥拉共和国内政部关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合作协议》,两国警方2012年8月在安哥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缉捕在安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并押解回国。

  劝返

  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罪嫌疑人发现地国家主管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相关处理的一种措施。

  劝返是近几年来我国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在境外追逃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引渡替代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仅是一种措施,并非追逃的法律方式。不过,劝返措施在实践中确实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二、海外追逃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成效显著。但由于部分领导干部放松了学习、松弛了思想,加上一些制度上的缺陷、监管的缺失等诸多因素,导致腐败案件频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拿出了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打击腐败,赢得了国内人民的热烈欢迎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一些犯罪人员妄图通过外逃他国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加上追逃追赃力度不够,一直广受诟病。因此,中纪委、最高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加大追逃力度,显得十分必要。

  二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到了更高的高度,书记也多次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就需要进一步树立法律威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外逃犯罪人员既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能允许外逃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破坏法律的权威。因此,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十分必要。

  三是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外逃人员很多都是职务犯罪,带走了大量的赃款,我方通过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开展追逃追赃,可以为国家和人民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同时,将外逃人员追回,能对国内的一些心存侥幸,妄图贪污腐败、职务犯罪之后外逃的人形成警示,让他们知道在我国法制环境下,“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形成不敢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