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超生的小孩的条件有哪些

  一、收养超生的小孩的条件有哪些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