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大会提议由谁提出

  一、股东大会提议由谁提出

  1、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谁可以主持股东大会

  1、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董事、监事等都可以主持股东大会。

  2、召开股东会之前,需要提交将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股东。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股东大会每年会固定召开一次,在其他情形下,若是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会议召开的提案时,也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