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从本案情况看,周某与某砖瓦厂的承包协议属于经济承包,即砖瓦厂把生产工序的部分或全部承包给了周某。至于承包协议中有责任管理的内容,并不影响经济承包的实质,况且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也决定了雇佣方式的多样性。至于周某雇佣谁、雇佣多长时间、从事何种工种都由周某决定,砖瓦厂只与周某发生经济关系。本案中被告某砖瓦厂规模小,未与原告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经济上的往来,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雇佣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杨某从事临时性工作且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并且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其特点是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监督被监督和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是雇佣关系,本案不能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而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