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姥爷母亲相继去世,四龄童诉请转继承

  四岁幼童朱*兵的姥爷王-福才因交通肇事去世后,留下其名下的房屋两套和交通肇事补偿金一笔,未作处理。不久,其年仅26岁的亲生母亲王*丽又因癌症晚期仓促离世。四岁朱*兵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朱*军,以朱*兵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姥爷名下遗产。尚在咿呀学语的朱*兵,作为死者王-福才的外孙,能否代替母亲继承其姥爷的财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四岁男童诉姥姥、舅舅继承纠纷案。

  原告朱*兵(法定代理人其父亲朱*军)诉称:朱*兵是王*丽的独子,王-福才之外孙。2007年10月底王-福才因车祸丧生。2009年9月王*丽(26岁)因癌症晚期去世。王-福才在死亡时遗留有在其名下的房产两套以及交通肇事补偿金27万元。现两套房屋分别由本案第一被告王-福才之妻刘*珍和本案第二被告王-福才之子王*程居住,交通肇事补偿金也在此二人手中,未作遗产处理。

  原告认为,王*丽作为王-福才之长女,有权继承王-福才的遗产。同时,朱*兵作为王*丽的儿子,有权继承王*丽的遗产。故此,朱*兵作为被继承人王-福才的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王-福才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兵继承母亲王*丽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王-福才名下的两套住房和交通肇事补偿金的相关份额和权利。

  二被告口头答辩称:朱*兵本人刚满四周岁,还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朱*兵之父朱*军作为朱*兵的法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利,假借原告名义起诉,系意图为自己分得王-福才和王*丽的遗产。朱*军在王*丽罹患癌症后,对其百般虐待,并在王*丽病危之时与其办理离婚手续。为此,二被告拒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此外,二被告向法庭陈述,王*丽在临终前,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王-福才所留财产的继承权,故此二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上述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以上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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