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7-27)

  曹*明与汪*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提字第00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明,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银塘镇前进村夏院自然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鹏,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庄一区11栋301室。

  申请再审人曹*明因与被申请人汪*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中民立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9)皖民申字第14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2007年10月18日汪*鹏(甲方)与曹*明(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占安徽省青阳县南方五矿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以人民币36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作为定金,同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办理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260万元转让款。协议对双方清算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转让方汪*鹏在协议签名部分注明协议签于铜陵市。同日,曹*明支付汪*鹏100万元人民币,并进行部分手续交接。2008年8月4日汪*鹏以曹*明为被告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安徽省青阳县南方五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40%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48000元(260万元转让款自2007年11月28日至起诉之日2008年7月28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08年12月2日曹*明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9年3月23日汪*鹏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份转让余款人民币26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252.2万元(2007年11月28日至2009年3月28日);判令被告自2009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260万元的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原告汪*鹏诉被告曹*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就股权转让事宜于2007年10月18日在铜陵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被告曹*明于当日在铜陵市交付股权转让款定金100万元给原告汪*鹏。现原告汪*鹏因被告曹*明违约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曹*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