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改嫁后对原公婆尽了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改嫁后对原公婆尽了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

  郑老汉与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与儿子阿-强、儿媳阿-瑛、**小固一起生活,一家人关系亲密,其乐融融。但人有旦夕祸福,儿子阿-强因肝癌于1998年夏天去世。郑老汉夫妻深受晚年丧子之痛,但令他们稍感安慰的是儿媳阿-瑛与他们的关系始终不错,在丈夫去世后仍与二老一起生活,无怨无悔地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

  2001年初,阿-瑛相中了来京打工的河南小伙子志-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在同公婆及自己的父母商量之后,阿-瑛嫁给了志-刚。志-刚“入赘”郑家。婚后,二人与郑老汉夫妇住在一起。2001年底,阿-瑛怀孕了,郑老汉夫妻心中别有一番滋味,担心这个孩子的出生会动摇**小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知不觉中,阿-瑛与老夫妻间产生了隔阂。2002年9月,郑老太太去世后,郑老汉提出让家中缺房住的女儿女婿一家搬过来住,顺便照顾自己的生活,并明确要求阿-瑛从家中搬走。和睦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争执不下,气愤难平的阿-瑛于2002年12月将郑老汉告上法庭,主张自己对郑老太太的遗产有继承权,提出了对现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此案后,调查中听取了群众的反映,得知阿-瑛再婚前与郑老汉夫妻间关系一直较为融洽。郑老汉的女儿现居住地离家较远,平时很少回家。在日常生活中,是阿-瑛较多地承担着照顾老夫妻的义务。在郑老太太生病期间,阿-瑛经常在其身边悉心照料。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儿媳阿-瑛在丈夫去世后,依然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在其婆婆郑老太太生病时,她仍以儿媳的身份对其进行照料,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赡养人郑老太太的遗产。据此,法院判令阿-瑛继承郑老太太的遗产4间房屋中的2间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