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转让中都有哪些法定条件

  债权转让中都有哪些法定条件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

  2、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