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评判邓玉娇案件中邓、黄二人的行为

  有个盗牛的小偷被人关进了监狱,他朋友去探望他。

  朋友问:“你为何被抓?”

  小偷答:“我在地上发现有条绳子,就把绳子捡起来走了。”

  朋友惊奇地问:“就为了一条绳子,把你关进监狱?”

  小偷答:“问题是…绳子后面…还有一头牛…”

  这是一则多年前我读过的笑话。这则笑话的幽默中之处,在于小偷将其盗牛行为划分成两个环节,一个是牵绳,另一个是牵牛;而且在向朋友陈述中截取其中的一个环节“捡绳”来讲述给朋友,因而逗乐了大家。

  最近,湖北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杀官案;在案件审理结果公布后,有许多刑法学的专家学者就这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发表了评论。我有幸读过一篇题目《邓玉娇防卫过当行为被定罪免刑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评论文章。

  这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有罪轻刑,还是有罪免刑?”“刑事政策的考量”。这篇评论性文章认为邓玉娇案判决之所以是合理的,前提是对邓贵大、黄德智二人行为的准确定性——由于邓黄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行凶”基础上,那么邓玉娇就不享有“无限防卫权”;文章的四个部分之间的前后呼应、环环相扣,内在逻辑超强。这篇文章给我很多启发,让我受益颇多;但该文章的第二部分中对邓黄二人行为的分析却让我感到有些不理解。

  第二部分论述说,“从本案发生的特殊场所、邓与黄两人的主观意图、手持钞票炫耀,以及梦幻城领班、服务员多人在场等情形看,邓与黄两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我个人觉得这值得商榷。

  简单的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人的行为不但是由人的多个肢体动静构成的,而且是在人特定的主观意思识支配下的实施的;同时判断一个人的行为,还需要与特定的情境联系起来综合评判。在刑法上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更是复杂而严密,因为这“事关人的毁誉忠奸”、“涉及人命关天”、“事关财产万千”。虽然我不懂刑法,但我以一个普通人的常识认为在刑法上评判一个人的行为,至少要坚持两点原则。

  首先是应当全面地考察而不是片面考察,即不但要考察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更要考察行为中的的全部环节。例如,《三国演义》中讲述了曹操行刺董卓的故事,故事大意是曹操提了刀去行刺董卓,结果被董卓发现;曹操急中生智,向董卓说他新近得了一口宝刀,特意来将刀献给董卓。董卓当时就没有坚持全面考察曹操行为的全部环节,还真当曹操是来献刀的,曹操借机逃走了。

  其次要主客观相统一地考察而不是单一考察行为人行为的客观方面或单一的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即既要考察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要结合具体特定的情境来考察。《三国演义》中还记载了一个故事,曹操睡觉时害怕有人对他行刺,就宣布说他有“梦中杀人”的坏习惯;有一天,他睡觉时被子掉地上了,他的卫兵就走近他身边帮他把被子捡起来盖上;结果曹操却从床上跳起来,拔刀杀死了那个走近他床边的卫兵。一时间众人都认为曹操真的有“梦中杀人”习惯,而“梦中杀人”是曹操的无意识行为,因而不违法的。但曹操手下的谋士杨修却说,“睡在梦中的不是曹操,而是这些相信曹操鬼话的人哪。”

  在这两个案例中,前面的一个案例实质是一起谋杀未遂案件,董卓却由于没有全面考察曹操的行为而放纵了“曹操的杀人罪”;后面的案例实质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却由于曹操宣称他是处在“梦中”的、因而欠缺杀人的主观意识,导致曹操再次躲过“法律惩处”。

  就邓玉娇案件整个发案过程而言,首先邓黄二人去该场所的目的并不是“在邓玉娇而前炫耀钞票”,如果说邓黄二人的主观意识只是找个女孩子“炫耀钞票”的话,那么卢老师的观点自然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根据巴东县公安机关的官方调查结论,邓黄二人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向邓玉娇“炫耀钞票”,官方声明中邓黄二人是为了“强行异性陪浴”的。

  其次邓黄二人的行为并不是“以炫耀钞票、推倒女孩子”为终点,如果邓黄二人真的只是推倒邓玉娇就罢手、离去,那么卢老师的观点也是“绝对正确”的。可是,不但没有证据能够表明信邓黄二人以“推倒邓玉娇”为他们去娱乐城的行为终点;相反,很多人相信:假如不是邓玉娇拔出刀来杀死邓贵大、杀伤黄德智,事情的结局很有可能是超出“异性陪浴”的。

  笑话中小偷的行为逗乐了大家;但是,法律却是缜密的,法官并没有因为小偷的这种并不专业的伎俩而放纵他,因而小偷还得呆在监狱内继续他的反思。但是,如果刑法专家在涉及公民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也象笑话中的小偷那样将涉嫌犯罪的行为分解为若干环节,并截取其中某个环节来强词夺理地为人脱罪,那就不只是可笑了。具体到邓玉娇案件中,将邓贵大、黄德志两个大男人进入“有特色”的娱乐场所、向弱女子邓玉娇“炫耀钞票”、并多次“推倒邓玉娇”的行为解释为“至多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与该小偷的“偷牛绳”有何区别呢?

  如果邓、黄二人的行为不能解释为“至多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那邓玉娇案件的判决是否需要重新审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