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了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行为。即行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一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和条件多样,但动机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认定和界限往往难以把握,本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来认识重婚罪和非罪的界限。

  (一)包二奶与重婚罪的认定。“包二奶”并不是法律概念,它源于我国九十年代的东南沿海地区,随着此类现象的发展,渐渐由一种地方语演变成一种使用广泛的社会用语。“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物资、金钱等方式供养婚外情异性并与之非法同居的行为。“包二奶”包含了非法同居,重婚姘居、通奸等多种形式。他们对外宣称身份除一部分以夫妻相称外,很多都为了其隐蔽性以“私人助理”、“秘书”、“保姆”等的称呼,有的则直呼“二奶”,根据刑法重婚概念难以认定是犯了重婚罪。“包二奶”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则构成重婚罪。现实中如何认定包二奶的起源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有配偶妇女被拐卖而重婚认定。近几年来,拐骗、拐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有重婚行为,但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和强迫的结果,故不能以重婚论处。

  (三)临时姘居与重婚罪的认定。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定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四)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续,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而不应定重婚罪。

  区分两罪界限为:

  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是犯罪客观方面也不同。重婚客观方面表现为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是以夫妻名义一起自愿的共同生活在一起,而重婚罪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交。

  (五)夫妻一方不堪虐待外逃或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结婚的重婚司法实践不作重婚罪处理。重婚罪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

  1、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健在,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虽有故意,因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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