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后领养的孩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离婚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婚后领养的孩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离婚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孩子虽是夫妻双方共同抱养的,且给孩子上了户口,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夫妻双方抱养的孩子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未成立,故原、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不应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