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近日,安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现该房屋的分割问题。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合议庭中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来看,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在婚前所购买,丈夫购买所办贷款应视为其在婚前所欠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其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丈夫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给付妻子共同偿还部分款项;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丈夫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丈夫拿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另外由于房屋增值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在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防止一方以结婚等手段来侵占财产,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试分析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

  一、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我国法律共设置了两种情形: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主要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等方式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其主要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继承等方式取得。

  本案中,丈夫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丈夫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应为丈夫所有。

  二、对妻子婚后参与偿还购房行为的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丈夫,但其在购房时同时形成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这部分贷款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关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丈夫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丈夫婚前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这笔债务的存在,夫妻二人将存在相应债务的财产,故在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丈夫给付妻子该笔财产的一半。

  三、对于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