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买单位房改房后离婚时应怎样分割

  我与丈夫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家公所在单位进行房改,须交纳房款2万元,当时家公家婆考虑到我们两个住房困难,就跟我们协商由我们出这2万元,交完2万元房款后,我们搬进了这套房改房并居住至今,但房产证一直是家公的名字。现我们夫妻打算离婚,请问该套房改房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房改房系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该房改房一般与购房人的职务、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产权一般由产权人或者单位享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因此,该房改房登记在你家公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但你购房时2万元的出资可向家公主张返还。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