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宣传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引起或者足以引起其交易相对人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这里的经营者主要是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的经营者。但我国为了有效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强调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属于此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因此,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包括了广告主(利用虚假宣传为自己的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2、该行为发生在宣传过程中

  虚假宣传强调虚假行为是发生在宣传过程中,这是虚假宣传与欺骗性交易行为中的“虚假表示”的根本区别,因为后者强调是“在商品上”。

  3、虚假宣传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

  这里误解的判断标准仍然是以一般公众的认识为标准。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包括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要注意商业秘密的概念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2)经济性;(3)实用性;(4)保密性。而且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经营战略)。

  2、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客观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以上情形,在司法考试中可以总结为非法取得、非法使用。凡是非法取得或者是非法使用的,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