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会委员能否无故解除合同

  一、工会委员能否无故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解除的,工会委员会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工会委员会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工会基本职责和职能

  (一)维护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这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工会所以存在的基础。

  (二)建设职能

  工会的建设职能,是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社会职能。

  (三)参与职能

  工会的参与职能,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这是由于广大职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主要地位,并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享有民主权利,工会作为广大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而确定的一项社会职能。

  (四)教育职能

  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是由工人阶级历史使命与工人阶级成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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