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同一家公司可以约定两次试用期吗

  同一家公司可以约定两次试用期吗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了离职结算单,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来到**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则与离职之前相同。

  没想到,重新签约“前东家”还未满3个月的试用期,李-晨就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雇。

  “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答: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离职之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而所有下降,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5月建立的劳动关系已因2012年4月李-晨提出辞职而终结,同年6月**公司重新招录李-晨后,基于公司实际需要约定试用期,考察李-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该文章名称均为化名)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