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挪用公款怎么判

  新-余律师解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代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对上诉人宋*代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代担任**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有股代表、监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司股份溢价款等公共财物价值65045702.31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在其获得巨额利益的同时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宋*代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特别恶劣。上诉人宋*代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原审法院根据宋*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贪污、挪用公款罪

  “黄金大盗”宋*代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