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身上佩戴刀具实施抢夺他人财物行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一、身上佩戴刀具实施抢夺他人财物行为

  被告人李某携带匕首在x市海x区工人新村三道街附近,趁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皮包一个,内有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人民币410元。2003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匕首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木兰街附近,趁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皮包一个,内有现金630元,女式皮手套一副,红色钱包一个,存折、身份证等。被抢物品经估价为人民币197元。款、物折合人民币827元。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李某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构成抢夺罪;李某虽然身上带了刀具,但其并没有掏出来,对受害人恐吓,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该刀具并不属于《刑法》267条第二款中“凶器”的范畴,而且其携带刀具的目地并非便于实施犯罪。

  (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的心里就是因自己没有钱,想从他人身上得到钱。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虽然李某在腰间别着一把卡簧刀,只是为了防身才携带的,另一方面的他们的民族习惯就是随身带着一把刀。李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夺罪。

  (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财物抢走的行为。(而李某这两次抢主要目的是了为钱,如抢不到钱就跑)“暴力”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搂抱、捆绑、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胁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抢走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一般是指犯罪分子用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丧失反抗能力,而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李某的行为没有具备抢劫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

  李某身上佩带卡簧刀不应属于《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凶器”范畴,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此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界定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其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若认定该刀属于“凶器”则必须证实以下方面内容:笔者认为,被告人所携带的卡簧刀不属于法律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首先,该卡簧刀是一种单刃折刀,刀刃又只有100px,是本地区许多家庭都备有的生活用品刀具,并非人们所称的“匕首”。其次,从我国管制刀具的相关规定看,区分管制刀具与普通刀具的依据主要是刀具的种类和规格。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只对管制刀具的种类进行了说明,而将更具体区分的权利授予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之后,各省、自治区均先后出台了一些更详尽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区分是否管制刀具的标准主要是刀刃的长度。各省、自治区普遍规定单刃刀的刀刃长度在6-175px以上为管制刀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类匕首、弹刀、三棱尖刀以及刀刃长度七公分以上,刀顶尖在四十五度以下的单刃刀具,一律列入管制”。而黑龙江省则将管制刀具刀刃长度规定为250px以上。内蒙古自治区也应当有类似的规定,而且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对于管制刀具刀刃长度的要求只能比福建等省的规定更宽松。而本案中被告所携带刀具的刀刃长度仅为100px左右,也就是一个水果刀的大小,这样一把刀是不应当被认定为管制刀具的。

  三、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