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房墙体开裂能否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案情回放

  买了新房入住不到两年墙体出现小拇指宽裂缝

  事情还要从2010年说起。2010年7月下旬,吴女士在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投资建设的江苏常州观墩花苑小区内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在吴女士入住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开始发现房屋的墙体多处发生开裂现象,有的地方居然有她小拇指那么宽的裂缝,尤其是下雨天会经常有积水渗入室内,这让买新房不久的吴女士非常苦恼。

  纠纷发生

  双方签协议开发商答应赔偿可补偿款却迟迟不到位

  吴女士曾多次找开发商就墙体开裂事宜进行交涉。2012年8月底,吴女士与观墩花苑开发商就此事达成了一项双方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在9月底前给予吴女士一次性6万元的经济补偿,如违约将每月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之后的墙面裂缝的维修工作由吴女士自己自行修复。

  但是,房地产公司在和吴女士签订协议之后,并没有按时履行自己的书面承诺。吴女士见开发商2012年10月下旬给付一万元之后好像没有要继续履行之前协议的意思,感到非常愤怒,多次找开发商相关领导反映问题。经过吴女士的多次努力,2013年9月开发商很不情愿地又一次向吴女士支付了一万元补偿款,之后便再也没有下文了。

  闹上法庭

  购房者怒告开发商一审二审都胜诉

  吴女士觉得这样下去可不行,在朋友的帮助下,于2014年8月走上了诉讼之路。2014年底,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开发商缺席。法官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最后,法院依据协议内容判决开发商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合计86000元。被告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上诉。近日,中院二审认为一审中开发商缺席并没有就此理由进行抗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开发商和业主达成协议就应该积极履行

  现在民众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标的物(商品房)瑕疵问题所引起的纠纷。墙体开裂在目前的商品房纠纷中还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现象。部分开发商为了推脱责任,迟迟不与业主协商或者达成协议却不能完全履行。这里面最关键的一环就是企业缺乏应有的诚信,尤其在当前法治社会中,这是很不应该的。按照《合同法》第60条与107条,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义务当然也包括协议中的约定义务。因此,既然开发商已经与业主达成了协议,就应当积极履行,而不是故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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