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房多卖有刑事责任吗

  一房多卖没有刑事责任,只要合同有效,买房人有权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下是一个经典案例,供您参考下。

  案情简介

  卢某因嫌住房离工作单位远,遂决定将其卖掉,经房产中介吴某介绍,卢某与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约定房屋总价130万,林某当即支付首付款60万,林某入住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之后卢某得知该房价格已然上涨,遂要求增加房屋价款,但未得到林某的同意。卢某气愤之下,与不知情的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丁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150万,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丁某要求林某搬走。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卢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意见分歧

  关于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与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且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故林某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卢某与林某之间的合同有效,林某有权要求卢某补办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应解除张某与丁某的合同关系。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二者应区分开。故林某与卢某、丁某与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自成立就已生效,跟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无关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案中,丁某与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房产已过户到善意第三人丁某名下,故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是丁某。林某无权要求解除卢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要求卢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