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汪正东等与韦烈丰遗产分割一案

  汪正东等与韦烈丰遗产分割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南川法民初字第1590号

  原告汪正东,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波(汪正东之侄子),万盛区公证处职工,住(略)。

  原告汪正英(又名刘建英),女,1948年4月27日生,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波(汪正英之子)基本情况见上。

  原告刘友山,男,1965年10月24日生,居民,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烈丰,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汪玉兰,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朝训(汪玉兰幺爸),住(略)。

  原告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与韦烈丰遗产(房屋)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汪玉兰的书面申请,通知其为第三人(具有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并于次月20日开庭审理。审理中发现,在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且判决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被告韦烈丰隐瞒事实真相办理了纷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裁定中止了本案的审理。房屋管理部门注销了本案所诉房屋的过户登记后,韦烈丰又向本院提起要求本案三原告清偿其扶养本案被继承人刘伟珍的债务一案。

  韦烈丰与本案三原告债务一案,经一审和二审后,2007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了本案的审理。在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9日委托重庆金汇会计师事务所对纷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因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本院于9月6日决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达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中文、代理审判员谢玉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0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正东、汪正英的委托代理人汪波和汤善文、原告刘友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善文、被告韦烈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以及第三人汪玉兰的委托代理人刘朝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正东、汪正英、刘友山诉称:根据已经生效的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对位于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长远居委三组,属汪秀书和刘伟珍的遗产(房屋)进行分割。被告韦烈丰只能分割刘伟珍的部分遗产,并将房屋交给原告,第三人汪玉兰已经放弃了遗产的分割,不应当再分。原告汪正东还提出自己尽了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原告刘友山还提出以前几次诉讼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共计8612.90元,应当在本案中由第三人汪玉兰分担或由继承人共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