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陈xx的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案例

  案情:

  被继承人陈xx(女,一九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与丈夫殷xx(一九一四年出生)在一九四九年前,按照传统习惯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俩共生育了以下五个子女:长女殷xx,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一日出生;次女殷xx,一九五三年七月三日出生;三子殷xx,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生;四女殷xx,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九日出生;五女殷xx,一九六〇年三月二十七日出生。被继承人陈xx的丈夫殷xx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因病死亡。

  一九九三年下半年,由于被继承人陈xx原长期租借的私房退还给了房主,成了无房户。陈xx向居委会、街道提出要求购房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舟山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一套商品住宅房源。因此,陈xx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76.39平方米)住宅房屋(该房屋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交付),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向房管部门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

  被继承人陈xx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因病(肺癌)在家中死亡,生前住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xxx日,被继承人陈xx的子女向本公证处提出了要求继承母亲陈xx房屋遗产的公证申请。

  受理和审查: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受理了该继承公证的申请。

  经审理、调查和向公证申请当事人询问、核实,审结报告如下:

  (一)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房屋,是被继承人陈xx在丈夫殷xx去世后,由她自己于一九九三年向有关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是在一九九四年)。该房屋产权为被继承人陈xx一人所有。

  (二)被继承人陈xx生前无遗嘱。

  (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xx的上述房屋遗产,应由其配偶(丈夫)、子女和父母亲共同继承。

  (四)被继承人陈xx的丈夫殷xx于一九八六年去世。丈夫去世后,陈xx一直未再婚。

  (五)被继承人陈xx的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六)被继承人陈xx的长女殷xx、次女殷xx、四女殷xx、五女殷xx,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遗产的继承权(上述四申请人于二〇〇七年六月x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他们自己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

  (七)根据上述情况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陈xx遗留的坐落在舟山市定海区xx新村5幢11号101室房屋,由其三子殷xx一人继承。

  公证书证词:

  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