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是如何的

  一、交通事故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是如何的

  1、交通事故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1)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解剖检验主要用于

  (1)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

  (2)二是多车碰撞、碾压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

  (3)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

  (1)酒后和吸毒后驾车;

  (2)无证驾车;

  (3)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4)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5)严重超载;

  (6)逃离事故现场。

  3、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验: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检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3)交通事故致伤3人以上;

  (4)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

  (5)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

  (6)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

  (7)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

  (8)交警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驾车嫌疑或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嫌疑,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

  (1)交通死亡事故;

  (2)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伤3人以上;

  (3)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机动车无牌证或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5)交通事故车辆类型不明确;

  (6)根据案情需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

  7、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通过车辆特定部位拆解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区别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8、车辆定型鉴定:凡肇事车辆类型不明确应作车辆定型鉴定,以明确道路行驶权利。

  9、痕迹鉴定:

  (1)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擦、碾压等关系;

  (2)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3)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暴胎原因;

  (4)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10、指纹鉴定: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11、微量物质鉴定: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12、物证鉴定: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三、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的标准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二)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