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后如何保护乘客利益

  交通事故的发生会对以及造成影响,如果是由于自己乘坐车辆的时候发生在有关交通事故的,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交通法中出现交通事故具体应当如何保护相关人员利益呢?下面就由攀枝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后如何保护乘客利益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乘车人合法权益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出于安全考虑,立法对于涉及行人权益的问题采取特别保护的立场,为行人设计较为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而在交通事故中,更大的一个权益主体或者说最大的潜在的弱者群体乘客的利益却未被予以明确规范。事实上,在以往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尤其是涉及客运车辆的事故中,乘客往往是一个较大的利益弱势群体。在该类案件中,乘客唯一可能发生的过错就是没有系好安全带。而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在事故发生后,乘客对于合同、侵权诉讼具有选择权,法官进行诉讼引导时也往往比较喜欢将之引向客运合同纠纷。究其原因在于,依侵权案件审理责任的分担较为麻烦,法律规范尤其是共同侵权部分规定较为模糊,加之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未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故审理难度较大。

  就现有的立法而言,这一状况虽已有所改观。但因上述所言立法对乘客利益的漠视,尚有赖于法官在实践中能动性的充分发挥。首先,基于赔偿范围以及第三人险的利益分担,为了更大弥补损失,在诉讼中应当尽量引导受害人走侵权诉讼的途径。其次,在具体案件的把握上,笔-者坚决主张杜绝共同侵权在此场合的运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此类案件中,载客车辆的驾驶员本身也有自己的利益安危,因此从客观上不存在其有任何与第三方共同故意或过失将侵犯自己车上乘客安全的可能。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据双方车辆的过错,归入无意思连带数人侵权或单纯侵权类别之中。

  二、交通事故能私了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之规定解答如下: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可以“私了”。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私了”也叫快速处理。开车的人难免遇到些小磕小碰,如果仅为了一些小擦刮,在马路中间花掉半天时间等交警来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不仅浪费精力,还容易造成大塞车。新交通法的实施,使交通事故“私了”成为可能,所以很多人遇到这种事,一看交通事故责任明了,都比较倾向于“私了”,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解决自己的那部分损失。

  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北京地区《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问题已率先在全国开始实施,该《通告》规定了33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进行“私了”。在发生符合“私了”规定的交通事故后,事故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并按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协商赔偿事宜。

  关于“私了”的保险理赔问题,根据北京地区《通告》规定,事故当事人所驾车辆属在北京市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共同到肇事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免赔金额由肇事赔偿义务人承担。如果肇事赔偿义务人所驾车辆未在北京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虽已投保但自愿放弃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场达成赔款或者修车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赔偿金额、给付日期或者车辆修复日期,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赔偿权利人收到赔款或者车辆修复后,应当在各方当事人所持的《协议书》中签字。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到法院解决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三是迟迟不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