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解答犯罪嫌疑人不清楚的法律问题,通过犯罪嫌疑人口述了解涉案情况。

  2、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依法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可以充分了解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

  4、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若被检查机关采纳了,可能导致案件朝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5、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可通过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员交流,了解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法庭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6、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7、律师发现检察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