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刑复核检察厅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

  经过几年实践,死刑复核工作已经进入规范运行、稳步发展阶段。最高法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作为法律上尚保留死刑的国家,我国对死刑适用实体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限制。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控制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我国慎用、少用死刑的思想,由最高法统一行使,也保证了量刑尺度统一与权威,对减少死刑案件误判、错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学界看来,现阶段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概括,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封闭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各有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无论是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事关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

  其实,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最高检就成立了内设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2012年8月16日,最高检官方网站上死刑复核检察厅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