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在裁判生效前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对于裁判生效后犯罪分子取得的合法财产,依法不能没收。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条件: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