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

  正确理解量刑起点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这里所说的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种对应的关系。那么,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达到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达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所应判处的刑罚就是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概括起来,也可以说,量刑起点(亦可简称为“起点刑”)就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所应判处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起点并非就是法定最低刑。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正确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基本犯罪构成不仅仅是指构成某个犯罪(基本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而且也包括重罪(轻罪)或者更重罪(更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有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就具体犯罪而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情节一般的)”,就是达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定刑幅度内(基本罪)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就是达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重罪)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情节一般的)”,就是达到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幅度内(更重罪)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一。

  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均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素,才能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例如,盗窃罪,根据原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多次盗窃的,只限定一年内三次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才构成盗窃罪。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都可以作为确定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但是,如果按照原刑法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能作为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实践中,要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确定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1、正确区分同一类型犯罪不同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同一类型犯罪,尽管侵犯的某一类客体是相同的,但不同犯罪所侵犯的某一具体客体不一定相同,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一样,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就侵犯财产犯罪而言,“犯罪次数”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作为确定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但不是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为确定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

  2、区别认定同一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对于刑法规定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罪名,不同的法定刑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是不同的,要根据不同的要件或要素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有三个不同的法定刑幅度,“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是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是确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是确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