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赌博罪解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6法复[1995]8号)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场,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渔利,这种人通常称为赌头。但聚众赌博者不一定同时提供赌场,而开设赌场者必须有提供赌场的行为,这是两者的区别所在。“以赌博为业”,是指无正当职业或者不务正业,长期混迹赌场,嗜赌成性,靠赌博取利的,这种人通常称为赌棍。

  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赌博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赌博罪。

  四、在赌博中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