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对重婚行为的理解

  重婚行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名符其实的重婚,即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种情况是有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他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姻(登记婚),一为事实婚姻。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事实婚姻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

  (二)我国在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1、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②。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民政部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故此刑法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重婚包括以下二种类型: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简而言之,笔者认为:重婚就是两个有效婚姻关系的重合,有效婚姻关系包括因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和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具体包括《意见》①、②二种情况下的事实婚姻关系,重婚行为应理解为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

  (三)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不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公开宣称为夫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一般而言,生育了非婚生子女肯定会形成事实婚姻。

  2、一夜情、嫖娼、网恋、与异性的暧昧关系均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

  3、婚外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看双方的外在表现是否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公开宣称为夫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