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认可无借款人姓名的借条

  河北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中,其中一张没有写借款人姓名和日期。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6月,被告王某向他借款5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当时,李某问为什么没写名字和日期,王某表示没关系,借款一定会还的。李某也就没再坚持要求王某补充上名字和日期。

  被告王某辩称,5万元借款纯属李某诬告,那张写着5万元借款的借条是在向李某借款的时候遗落在李某家中的。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常见形式,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应当说明基本的合同条款。本案中的5万元借条未说明姓名、日期等内容,但该借条系由被告书写。原告持有的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唯一证据,如没有相反证据,则应推定原告对该借条系合法占有。被告所称借条系遗落在原告家中,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所占有的5万元借条是真实、合法的,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