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诈骗罪及其预防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修订以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在当前社会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复杂,原因诸多。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市场主体多元化,导致市场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给行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突出性特点,与民事欺诈交织在一起,犯罪界限难以把握;三是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持地方保护主义态度,或明或暗庇护行骗者,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合同的签订极其自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资格审查、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也还不够严格,并且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和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现在:一,个案诈骗金额越来越高,给国家利益、公私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二,案发总量持续增加,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污染了社会风气,个人和企业、事业之间在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互相欺诈,严重危及国家利益。

  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中形成的。与传统型诈骗相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有必要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一九九七年在修订刑法过程中,将合同诈骗罪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中独立出来而单独定罪量刑。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

  2、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假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采用虚假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3)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即行为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这种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无履行合同的诚意。(4)收受对方当事人付给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逃逸”一般是指卷款逃跑、隐藏而使对方当事人无法追还的行为。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前述四种合同诈骗行为以外其他利用合同诈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如挥霍、使用、隐匿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金、定金等,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行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而且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4、主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这种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非法取得占有权的满足,而且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处分权。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还应包括非法占有的情形。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并长期占用的,虽然行为人在口头上承诺以后归还,但长期有占无还,这种情形,应当按非法占有论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1、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两者在客观上都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从根本上说,合同诈骗就是一种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