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包合同30年,谁负责

  农民的耕地本来是从村集体“承包”来的。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吕家村,村委会却把农民“承包”的耕地“反包”了过来,转而承包给了一家园林科技公司作为苗圃。经过“承包”“反包”和“再承包”三次转折,农民与园林科技公司还没有直接说上话,就通过村委会这一中间环节,把自己的耕地租给了后者。

  上述事情发生在2003年9月,没想到8年后的今天却一地鸡毛。

  租金远低于市场行情

  8月4日,记者来到历城区董家镇吕家村,先去看了看读者向本报编辑部反映的那个苗圃。里面到处是城市绿化用的树木、灌木、草皮,还有两个鱼塘、两排平房、一群鸡鸭。村民们说,这块地约为500亩,园林公司还对外经营“农家乐”,不过现在已停业了。

  这块地虽然是农民兄弟的耕地,但是由于不是他们租出去的,所以无法与这家公司直接打交道。2003年9月,吕家村1组、7组群众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土地返租给村集体,每年每亩租金为500元。村委会又与园林公司签订合同,把土地承包了出去,每年每亩租金说是600元。两者间的100元差价用来交农业税。后来国家把农业税取消后,100元的差价又返给了群众

  一位村民说,晚上签合同的时候,条款连看都没看清楚,就稀里糊涂地签了。她后悔:“没想到物价涨得那么快。”她透露,园林公司最早雇工是12块钱一天,现在已经涨到40块钱一天。她反问:“工人都涨工资了,俺的地不该涨钱吗?”

  其实,每亩500元的租金在当时是比较划算的。村民回忆说,当时的小麦仅四五毛钱一斤。不过,当发现园林公司栽上了大树后,村民们第一年就不干了。这种专供城市绿化的大树,为了“成活”每次移栽都要带走“大土球”。村民说:“土球小的一二百斤,大的三四百斤。老百姓能不心疼土地吗?!”

  如今,他们认为不仅蒙受了土地的损失,而且连租金也不合适了。

  村委被疑“地贩子”

  村民把地租给了村委会,村委会把地承包给了园林公司。对于园林公司的真实承包价格,村民们说法不一,很多人声称看不到真实的合同。处于中间环节的村委会,受到1组群众质疑,甚至被叱为“地贩子”。

  1组某村民说:“我听园林公司一个姓任的说,真实租金是1000块钱一亩,镇上扣400块钱,大队扣100块钱,村民得500块钱。取消农业税后,村民从500块钱涨到600块钱。”同时,他还说:“2002年冬,当时的村支书给我说‘800块钱一亩,镇上扣200块钱,村扣100块钱,剩下的500块钱给村民’。”

  8月4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吕家村现任的负责人,由于当年没有在任、没有参与此事,所以他们也说不清楚。今年,村委会发给群众的租金是每亩755元,多于应该发放的650元。多出来的每亩105元的租金,资金来源是“地边儿、地沿儿多出来的亩数”。这些多出来的亩数,园林公司也是按亩给承包费,支付给了村委。

  尽管村委会提高了标准,可是承包款平均到每口人还是只有376元,很多村民拒绝领钱,因为“一天才合一块钱”。当天,记者还打通了前任支书的手机,他以在外务工为由拒绝了采访。

  一些村民气愤地说:“村委从村民手中租地,一转手就赚了很多钱。而村里的账目向来又不公开。”

  慎对承包期限过长的合同

  “时间过长的土地承包合同,应该谨慎签订。立法机构或者政府最好能限定一下最长期限。”济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说:“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一般为30年,也就是平常所说的‘30年不变’。”她分析,从吕家村的情况来看,在2003年9月签订与村委会的合同时,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应该已经不足30年。可是,他们却签了长达30年的承包合同,这本身就值得商榷。同样,村委会与园林公司签订30年的合同,也值得商榷。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的土地上违法建房、取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经劝阻无效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徐律师认为,如果群众所说“园林公司移栽大树带走几百斤的‘大土球’”情况属实的话,那也许属于“破坏性、掠夺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动辄数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利于保障农民的生活。当把土地转包出去之后,他们和失地农民也就没有太大差别了。”徐律师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把土地转包出去,政府应该强制推行统一格式的“标准合同”,保障发包、承包双方的利益。其中,土地转包期限的确定,应该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