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

  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的新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逾期付款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买方逾期付款变相地占用了卖方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卖方来说实际上是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买方逾期付款约定有违约金的,则适用该约定;如果买卖合同中对此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卖方仍然享有向买方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卖方利息损失的计算依据一直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同时根据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自1999年6月10日开始,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一般以日万分之二点一(年率为7.56%)为标准来计算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通知的形式对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进行了修改,故自2004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大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鉴于上述司法解释均是针对贷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严格地说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其他类型的合同,即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没有直接的法定计算依据。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对这一真空地带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为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鉴于上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已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因此,2012年7月1日之后,如买卖合同中对买方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金的,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