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晚婚晚育假期规定

  规定了晚婚、晚育的其体年龄要求。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本条例规定的晚婚是指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结婚的。本款中所称的某某周岁均含某某本数。

  如男方的晚婚年龄为25周岁以上即含25周岁O夫妻一方是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女方未达到24周岁生育或一方是生育过子女者,不享受晚育待遇O

  第三款是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公民所享有的奖励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实行晚婚后,除依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J1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J24号)规定给予5天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晚育的女职工,除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外,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以工作日计算,是指以法定工作时间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时间。

  “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指对享有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职工应按出勤对待,享受同工种、同班组在岗人员的待遇即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都应全额发给。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规定增发生育生活津贴。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款是单位对本单位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给予休假奖励的规定。

  本款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在延长产假期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第五款是单位对本单位男职工给予护理假的规定。本款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o视为工作日才间”的含义与本条第三款所称的“工作时间”的含义相同O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母婴和节育手术受术者的健康。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

  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