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一、地役权设立需要登记吗

  1、地役权设立可以不需要登记,未经登记就无法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地役权如何设立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7)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