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非法行医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历来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即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交通和住宿费、死者的丧葬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死者生前或残疾者致残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此外,有学者认为,非法行医损害赔偿案件,除必须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的元宝,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其理论根据是,医疗活动就医患双方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角度而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为牟取财物而无照行医,非法刊登、药品广告,销售使用假药,聘用不合格的医务人员等,最终导致病员健康严重受损。这类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和合法原则,是民事违法活动的典型表现,所以对非法行医理应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个量刑幅度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审判实践中,是否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就一定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笔者认为,应具体分析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非法行医行为系死亡结果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则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如果系对等或次要原因,则应适用前两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还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多数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非法行医出现严重的结果会受到刑事处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会承担违反刑法规定,但会受到行政处罚,因为非法行医对他人身健康具有重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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