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决书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5)赤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12日由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毕某,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毕*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贾某(均另案处理)因本村的占地补偿问题向其原各生产队村民收取经费,以参加上访可得钱为由,进行蛊惑,遂组织数十名村民到赤城县信访局质问占地补偿之事,信访局工作人员表示正在通知云州乡政府前来解决此事,王某甲便以信访局不管为由煽动村民至赤城县人民政府大门进行围堵。9时16分许,王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贾某、王某丙、王某甲等人强行冲开推拉门,辱骂、推搡执勤人员,抢夺工作人员手中的执法记录仪,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入政府大院,损坏县委办公大楼的门玻璃,逐屋踹门,大声叫嚷辱骂,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发泄不满情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故意毁坏公共财物,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王某甲辩解其是后过去的,其去信访局的时候已经没有人了,其看到村里的人都在对面推门(政府大门),也过去跟着推门了。

  辩护人毕*根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性质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后果。由于是聚众性犯罪,因而冲击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被告人当时的行为,与上述要件不符。被告人王某甲到县政府要求处理本村占地款落实的事实真实,不是为了制造事端;,实现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甲没有犯罪的动机,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要件。2、被告人王某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年龄偏大、身体不好、严重耳聋、听力不健全、与人交流困难,不具备成为组织者的生理条件,被告人没有违法和犯罪前科,对其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反省。被告人不应当受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刑罚处罚。3、赤城县公安局未严格遵守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及办案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事件发生后,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让政府保安及赤城县委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据和证言,应当依法排除。综上,被告人王某甲有错非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范某甲、范某乙、贾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因本村的占地补偿问题组织其村第五至第九生产队的村民到赤城县信访局上访,信访局工作人员答复正在通知云州乡政府前来解决此事,村民以信访局不管为由,至赤城县人民政府大门进行围堵。9时16分许,王某甲、王某乙、范某甲、范某乙、贾某、王某丙等人强行冲开政府推拉门,辱骂、推搡执勤人员,抢夺工作人员手中的执法记录仪,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入政府大院,损坏县委办公大楼的门玻璃,逐屋踹门,大声叫嚷、辱骂,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赤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并于当日对王某乙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在赤城县政府被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基本情况。

  4、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5年1月20日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本案案卷笔录中的;范-银与;范某乙是同一人;范某甲和范*禄;是同一人。

  5、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15年5月20日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讯问笔录复印件复印于王某乙、范某乙、范某甲、贾某、王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

  6、赤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调查报告、赤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报告、赤城县信访局信访案件卷宗证实,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由纪检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针对虎龙沟村村民因占地补偿问题上访所做的调查工作,同时证明按照现行村界,**风电风机位于云州乡虎龙沟村共有11个。

  7、征地协议书、占地补偿领取表证实,**风电在虎龙沟村建输电线路塔的征地情况和虎龙沟村村民领取的风电项目输电线路施工占地补偿款的情况。

  8、证人肖某(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明天还去上访,1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其村30人乘坐班车到县城和县城里的人在信访局门口会合,8点30分左右其一伙人进入信访大厅,王某甲等5个代表去信访局会客室会谈,过一会代表们出来,王某甲说信访局不管,咱们去县政府找欧阳县长去,然后其一伙人就要进县政府找欧阳县长,门口保安拦住不让进,王某甲和保安吵起来,然后一堆人把门推开就冲了进去,其也跟着进去到了县政府后楼三楼。并证明其两次共出了2000元的上访费用,交给了村里的范-虎。

  9、证人季某甲(云州乡虎龙沟村八队的村民)的证言证实,其村的冰山梁开发成了旅游区,其听队里的二平;(范某甲)说冰山梁占地的事情,谁想要钱谁就去,不去的话就分不到钱,并让每家出300元钱,其将钱交给了二平;。2015年1月13日8时许,其跟着二平;他们一起坐车到了县城,其一伙人先去的信访局,然后又进的县政府大院。

  10、证人冀某甲(云州乡虎龙沟村八队村民)的证言证实,因其村冰山梁开发成旅游区涉及到第五、六、七、八、九队占地问题,其听父母说他们要来县政府处理冰山梁的事情,其于2015年1月13日跟着村民到了县里,其一伙人先去的信访局,出了信访局又去政府,过去的时候政府的大门已经被人推开,信访的人往后院走,保安在后面追着,其走到后楼的时候看到后楼的玻璃门坏了,地上有碎玻璃,保安和警察挡在门外不让上访人员进去。

  1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云州乡虎龙沟村六队的村民,队长是王某甲,五队队长是贾某,七队队长是二军;(王某乙),八队队长姓范,叫二平;,九队队长是肖某、范-银(范某乙)、范某丙。因冰山梁占其村土地的问题,第五、六、七、八、九队队长领着人上访,其于2015年1月12日到赤城县城侄女家居住,1月13日听说村里的人到县政府上访,其于11点左右到了政府后院。

  12、证人季某乙(云州乡虎龙沟村七队的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到县政府后楼三楼上访是七队队长王某乙通知的,前去上访的人是七队队长王某乙、六队队长王某甲、八队队长二平;、九队的范某丙(建军)、范-银及五队的队长组织的。2015年1月12日晚上6点多,王某乙到其家的院子里和其说明天到赤城县政府上访,在上访过程中,王某乙到哪,其就跟着去哪。

  13、证人杨某(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因为冰山梁开发占地问题其到县政府上访是王某甲通知的,王某甲说谁想要钱谁就去,其就跟着他们来政府了。其是六队的村民,队里来上访的人是王某甲组织的。2014年6月份,王某甲在村里的街上集资上访费用,其出了200元钱。

  14、证人张某乙(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因为冰山梁建风电站塔基占其村坡地补偿问题,其于2015年1月13日到县政府上访。其去上访是聂某在13日早上8点45分通知的。并证明上访的人是王某甲组织的,其出过800元的上访费用,钱都在王某甲手里。

  15、证人张某丙(虎龙沟村民)的证言证实,其听说村民要来县城上访反映冰山梁占地问题,2015年1月13日早上,其跟着大伙乘坐班车到了县城,其买烟出来找不到大伙了,看见县委院里人挺多就跟着进去了。

  16、证人范某甲(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因为国华风力发电站占其村的地,2015年1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其村70多人集结在赤城县信访办门口,其看到村里的人和信访局的人说了几句话向政府走去,到了政府门口,门卫不让进,前水洼的一个老头说:不让进把门推开;,前水洼的这个老头、王某乙、王某甲、意-军;等人推拉县政府大门,大门被拉开后到县政府后楼找欧阳书记,后来人们进了办公楼里面,上访过程中人们把县政府后楼大厅玻璃打碎了。

  17、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云州乡虎龙沟村五队村民,队长是贾某,2015年1月13日虎龙沟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虎龙沟村第五、六、七、八、九队的队长组织的,七队队长叫二军;,八队队长叫二平;,九队队长叫肖某。六、七、八队都是前水洼人。2015年1月12日晚上10点多,贾某给其打电话说因为占地的事,明天到赤城。1月13日早上7点左右,5个队一起雇了一辆班车,到赤城县政府下车后,先到信访局上访,出来后前水洼带队的那几个人说去政府找县长看看,其一伙人就跟着去了,政府看门的人不让进,把大门关住,前面的人强行把政府大门推开,人们就跟着进去了,先去前楼没有找到县长,后来又去的后楼,后楼看门人不让进,人们就往里挤,把政府后楼的大门挤坏了,然后上的三楼,其在后面跟着,听见前面大声吵吵,大概11点左右,这些人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并证明主要是二平;、王某乙带头推开的政府外大门,跳的比较厉害的是二平;、王某乙、范-银,其交过500元的上访费用。

  18、证人贺某(虎龙沟村六队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虎龙沟村5个生产队(五队至九队)的人因冰山梁占地问题先到赤城县信访局大厅上访,然后又去的县政府办公楼里面。其家去上访是王某甲通知的,上访的人进政府保安没有拦住,上访的人进了大门之后直接去了后面的办公楼,在办公楼门口有五、六个人拦着不让进去,上访的人堵在办公楼的玻璃门那里,警察在办公楼门前堵着门不让进,在来回推的时候老头摔倒在地上,上访的人情绪激动将办公楼的玻璃门给挤碎了,上访的人冲了进去,并上了楼,在楼道里站着。

  19、证人冯某(虎龙沟村五队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早上,虎龙沟村村民到县信访局上访,过了半个多小时,听见有人说去政府,村民就往政府那边走,到了县政府门口,保安关住大门不让进,过了一会大门开了,村民就往里面闯,冲到后楼大门,警察不让进,村民硬往里面闯,并将大门玻璃挤坏,冲到三楼,约一个小时左右被警察带离。其两次共交过500元的上访费用。

  20、证人范某乙(虎龙沟村六队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六队的王某甲、八队的二平;(姓范)、七队的二军;(姓王)组织的,五队和九队组织的人不知道是谁,其是后过去的,人们已经进了政府,门口不让其进,后来里面有人将其领到后二楼。其两次共出过200元的上访费用。

  21、证人冀某乙(虎龙沟村八队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五队至九队的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其村八队范某甲(小名:二平),六队的王某甲、七队的二军;(姓王)组织的,五队和九队的人不知道是谁组织的,其交给过范某甲150元的上访费用,其是后进的政府,其过去后,已进入政府里面的二平;和长岭;(姓贾)出来把其和张某乙领进去的。

  22、证人范某丙(虎龙沟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2日晚上,其村的六子;给其打电话说明天大家集体去县里问关于村里草坡的归属事情,其表示去。1月13日早上,村民乘坐班车先去的信访局,之后又去县政府要找原来给处理事的县长。到了县政府门口,其看见有人打起来了,村民趁乱进了县政府后楼,到后楼门口有警察挡住不让进,张*河、刘*子;和警察打起来了,其余的人进楼找县长去了。

  23、证人乔某(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约四、五十人到县政府后楼三楼反映冰山梁的归属权问题。

  24、证人饶某(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三个自然村的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王某甲、二军;、二平;等人组织的,其家里出过1800元的上访费用,交给了队里的二军;。2015年1月13日早上9点多,村民到了县政府门口,政府门口有人阻拦,村民强行硬闯进了政府。

  25、证人范某丁、范某戊(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

  26、证人贾某乙(虎龙沟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村民王某甲组织的,2015年1月12日晚上,村民在村里商量好今天要来县政府反映情况,1月13日早上,村民乘坐班车到了县里,先去了信访局,后王某甲说要找欧阳书记,然后村民就去信访局对面的县政府,县政府大院看门的人不让进,村民就往里面挤,结果将门玻璃挤坏了,后村民就进县政府后三楼找欧阳书记。

  27、证人季某丙(虎龙沟村七队村民)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天的时候,王某甲组织村民上访,每队找个人收钱,其队里是二军;收的钱,其家里一共出了200元。2015年1月13日村民到县政府上访,其队里的人是二军;组织的,六队的组织者是王某甲。2015年1月12日下午,其听说第二天要去赤城县政府上访,反映关于冰山梁占地事情,谁想要钱就跟着去,不去就没钱。第二天上午,其跟着村民一起到了县里,村民先去的信访局,后有人说去县政府找县长,县政府门口的保安拦住不让进,前面的人推开门冲了进去,到了县政府后楼还有人关着楼道门不让进,人们又冲了进去,其听说还打碎了一块门上的玻璃。

  28、证人王某乙(赤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副队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上午9时许,其在县政府执勤,当时其在政府楼内,听见门口有人叫嚷,看到30多人进了政府大院,其跑到县委楼门口,政府保安关住了县委的玻璃门,巡警栗某丙在边上用执法记录仪录像,两三个上访的人和栗某丙抢夺执法记录仪,栗某丙将抢夺执法记录仪的人推开了,一个人就开始拉扯栗某丙,其怕他们发生冲突,把他们拉开了,几个人上访的人开始推拉玻璃门,在推拉中将玻璃门弄坏了,之后这伙人就进了县委大楼。其中有一个背包的人在县委闹的比较凶,在县委楼内大喊大叫,组织上访的人要求见领导,不让120急救人员救治躺在床上的上访老人。县委大楼内好多部门怕和上访人员发生冲突,紧闭房门不敢出入,影响了正常办公。上访人员在11时30分左右被公安民警带离。

  29、证人米某(县政府门卫室门卫)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其正在赤城县政府门口执勤,看见有30多人向政府走来,其拦住问是做什么的,这伙人说是虎龙沟村的,找县委书记帮要占地的钱,其对这些人说到对面的信访局反映,这伙人不听就要进政府,其和同事赶紧把政府的推拉大门关住,并劝阻让他们去信访局反映问题。这伙人不听劝阻围在政府门口,大约15分钟后,这伙人中的五六个人开始带头推拉政府大门,其余的人就跟着一起推门。这伙人把推拉门拉到了街上,冲进了政府大院,进了县委后院,其和同事也赶紧进了县委大楼,关住了县委的玻璃门,几个上访的人就开始推拉玻璃门,把玻璃门挤坏了,之后这伙人就进了县委大楼,其和同事把县政府的推拉大门复位安好,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又去了十多个人要进县委大院,其没有给开门,过了一伙儿从县委里面出来三个人和后来的十多个人一起又把政府推拉门推倒了,把后来的人接应进了县委院里。在这过程中,一个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有人拉住民警并抢夺执法记录仪。上访的人辱骂民警、政府和县委领导。

  30、证人师某(赤城县政府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其接到门卫电话后说门口有云州乡虎龙沟村的村民上访,其立即通知云州乡政府,过了几分钟就看见虎龙沟村的村民和保安同时跑进后院,开始进来十多个村民,保安立即关上大门,其也到了大门口,其中一个挎包的年轻人和一个中年人、一个老头跳的最凶,挎包的年轻人不顾保安的劝说强行硬闯,老头在大厅门口躺着,年轻人用脚踢坏了大门,持续了5分钟左右,村民越聚越多,政府的工作人员商量把门打开,村民们不听保安劝阻,强行上了三楼。这些上访人员进了楼道大声喧哗,对办公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1、证人董某(政府公务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9点多,其正在政府后三楼的办公室听到楼道内上访村民在大声的喊叫,其把办公室的门关上了,一会就有一些村民踹其办公室的门,其开门问他们有什么事情,他们也不说,就说要找县领导,其说领导不在,然后这些上访村民就挨屋踹门,在楼道内大喊大骂,大约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上访村民的这种行为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

  32、证人崔某(政府公务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赤城县云州乡虎龙沟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的时候,其当时就在县政府。上访的村民上来好多人,问他们什么事情也不说,就是乱喊乱跳。上访的村民把县政府后楼的玻璃大门推坏了,一些上访的村民到政府三楼办公室大声喊叫,用手砸办公室的门,有一个人躺在保密局办公室的床上不起来,救护车送他去医院也不去。上访的村民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

  3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11时,其回家路过赤城县政府的时候,看见政府门口围堵了三十多个人,还有一些人往政府里面拥挤,把县政府门口的大门挤坏了。

  34、证人栗某丙(赤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9时许,巡警大队8名干警在赤城县县政府执勤,一会儿有一群人从县政府对面的信访局直接就朝着县政府走过来。县政府的保安看到人走过来就赶紧关上了电动门,走在前一排的人一边推电动门一边辱骂。保安在院内电动门前站着不让人进来。执勤的巡警在一旁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同时也在劝阻百姓。一会政府的电动门就被他们推坏了,一群人开始朝着政府后院的办公楼走去,县政府保安赶在这些人之前堵住了后院的办公楼大门,不让这些人进,有人把大门玻璃损坏,有人抢其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在这期间县政府不能正常办公。

  35、证人赵某(赤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的证言与栗某丙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有人把其手里拿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

  36、证人任某(赤城县县委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9点多,其正在办公室办公,有20多人冲进屋内要找县委副书记,其对这些人说有事情去信访局反映,这些人不理且一直辱骂工作人员,还有村民在办公室床上躺着,扰乱办公室的人不能正常工作,其和同事一直跟上访的村民解释,一会儿执勤的民警把上访的村民劝走了。

  37、证人徐某(赤城县县委办干部)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9时30分左右,大约有二十多人冲进了其的办公室,情绪比较激动,要求见县领导,其解释说政府办公场所不接待上访人,让这些人到信访局,然后联系领导,这些人不停劝阻,并开始辱骂政府、警察、保安,有人在床上躺着,有人围着办公桌,有人堵在门口,这些人直到11点左右才被警察带走。这些人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办公,一上午的工作都无法完成。其出门的时候看见县委大楼门玻璃坏了。

  38、证人张某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虎龙沟村民到赤城县政府上访损坏的玻璃大门是县政府后楼的,被损坏的玻璃大门价值120元(包含配套设施和工时费)。

  39、证人李某(赤城县县委办公室科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9点,其在办公室打电话通知部分乡镇和科局来县委办公室拿重要文件,有部分单位反映县政府大门被一群上访的人堵住,不能进去。直至11时许,这群上访人员被公安局带走以后各单位才将文件拿走,文件的延后发放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证实这些上访的人到县委三楼后在楼道内大声叫嚷。

  40、证人张某戊(**街星动鞋店老板)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其在赤城县政府对面的鞋店内,听到县政府门口有一群人吵闹,其走出店门口看见一群人在政府门口堵着,还有人往政府里面挤。

  41、另案处理的王某乙的供述(2015年1月13日13时00分至13时46分)证实,2015年1月份,其和王某甲、范某甲、五队姓贾的联系人、九队姓范的联系人一起去云州乡政府问关于村里风电占地的事,乡政府没有具体答复,其五人商量1月13日组织村民再去县政府上访,每人回去负责组织各原生产队的人。2015年1月12日下午,其电话通知原生产队七队的人第二天到政府上访,每户出一个人。第二天早上村民乘班车到了赤城县信访局,在信访局没有结果,然后村民又去了县政府,县政府不让进,大约僵持了20分钟左右,村民一起冲进了县政府,将县政府的大门弄坏了,冲进县政府后,人们到了三楼办公室,围住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让他们走,要求见领导。上访的人有七、八十人。

  42、另案处理的王某乙的供述(2015年1月14日16时05分至16时20分)证实,上访的人把政府大门推开后冲了进去,到了县政府办公楼门口,门卫不让进,上访的人就拉住政府办公大楼的玻璃门,把玻璃门弄坏了。在组织上访的过程中,其所在的七队由其向每人收取了300元的经费,其代表七队负责上访的事。

  43、另案处理的王某乙(2015年4月27日)的供述证实,其在案发当天的视频中辨认出强行冲击县政府,穿深色外套、头戴针织帽的老年男子是王某甲,是王某甲带头推的门;在县委后楼的视频中辨认出穿深色带毛领子的外套、撕拽民警衣服的人是贾某。

  44、另案处理的范某乙(2015年3月6日15时24分至16时30分)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早上,其村五至九队的人乘坐班车到了赤城镇,各队又通知了队里在县城居住的年轻人,这些人一起都去了信访局,过了一会,一伙人说去县政府找欧阳书记,然后人们就去政府。警察在政府门口拉起手不让进,其和王某乙等人在最前面将门推倒,人们进入了政府后院。

  45、另案处理的范某甲(2015年1月13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其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其家中提前商量好的,并让村里各小队的负责人通知各个队里的人,其是八队的负责人,王某乙是七队的负责人,王某甲是六队的负责人,八队上访的人是其通知的。2015年1月13日早上,其和同村的王某乙等七十多人先到了信访局上访,然后又去了县政府,大门口的保安不让进,人们硬挤了进去,进了院里到了办公楼门口,有执勤人员阻止人们进入楼内,人们又挤了进去,门玻璃还被挤坏了。

  46、另案处理的范某甲(2015年4月28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去县政府上访是王某甲带头推的电动门,还大声叫嚷,其也推政府电动门了。并在视频中辨认出带头推门的王某甲。王某乙先闯进的后楼,并在视频中辨认出挎包、穿绿色棉服的王某乙;在后楼贾某撕拽民警,并在后楼的视频中辨认出穿毛领棉服的贾某。

  47、另案处理的贾某(2015年1月13日、1月14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因为冰山梁占地问题到县政府上访,上访的村民是五队至九队的人,五队的人是其和贾某丙组织的。上访的人到县政府门口站着,电动门关着不让进去,门口有六、七个保安,村民一起推拉大门,大门被推开后,村民冲进了政府大院到了政府办公楼门口被工作人员拦住,有人拉办公大楼的玻璃门,将玻璃门弄坏了,村民冲进了办公楼三楼围住工作人员,要求见领导。其是这次上访五队的代表,在上访过程中,其哥贾某丙向五队的每户分两次收取了500元的上访费用。

  48、另案处理的贾某(2015年4月27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王某甲组织的,在去县政府的前一两天的晚上,王某甲叫人们到范某甲家去说上访的事情,在范某甲家聚集了好多人,有王某甲、范某甲、范某乙、王某乙等人,王某甲说过一两天去县里上访找人解决问题。村民闯入县政府的时候是王某甲带头推的电动门,并在视频中辨认出带头强行冲击县政府,穿深色外套、头戴针织帽(帽上有白色条纹)的老年男子是王某甲。

  49、另案处理的王某丙(2015年1月14日)的供述证实,其父亲王某甲在2015年1月13日早上给其打电话说村民到县政府上访,随后其去到了信访局发现村民不在,都到政府了,政府的门卫关住大门不让其一伙人进入,其一伙人就一起推拉大门,政府的大门被推开后,人门冲进了政府大院,然后其一伙人就到了政府办公楼,其上了办公楼的三楼,村民们在三楼和人嚷,过了一段时间其一伙人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50、被告人王某甲(2015年4月29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其村村民到县政府上访是其先带头推的电动门,当天其穿的是深色棉服,戴着白色条纹毛线帽子,并在视频中辨认出自己。王某乙先闯进的政府后楼,并在后楼视频中辨认出挎包、穿绿色棉服的人是王某乙,范某甲和贾某撕拽民警了,并在后楼视频中辨认出穿毛领棉服的贾某和戴黑色帽子(帽子戴白色条纹)的范某甲。

  51、另案处理的贾某的指认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1月13日的视频中指认出在9时22分42秒至9时22分43秒中带头推政府电动门并强行冲击县政府、穿深色外套,头戴针织帽的男子为王某甲。

  52、另案处理的范某甲的指认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1月13日的视频中指认出在9时22分42秒至9时22分43秒中带头推政府电动门并强行冲击县政府、穿深色外套,头戴针织帽的男子为王某甲;视屏中9时26分9秒至9时26分27秒中穿深色带毛领子外套,不顾民警阻拦并撕拽民警衣服的人为贾某。在9时26分9时至9时26分27秒中穿绿色棉服、挎深色背包的人为王某乙。

  53、另案处理的王某乙的指认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1月13日的视频中指认出在9时22分42秒至9时22分43秒中带头推政府电动门并强行冲击县政府、穿深色外套,头戴针织帽的男子为王某甲;在9时26分9秒至9时26分27秒中穿深色带毛领子外套,不顾民警阻拦并撕拽民警衣服的人为贾某。

  54、另案处理的王某丙的指认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1月13日的视频中指认出在9时22分42秒至9时22分43秒中带头推政府电动门并强行冲击县政府、穿深色外套,头戴针织帽的男子为王某甲;在9时26分9秒至9时26分27秒中穿深色带毛领子外套,不顾民警阻拦并撕拽民警衣服的人为贾某。

  55、另案处理的贾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王某甲、范某乙、王某丙、范某甲、王某乙就是和其一起去县政府上访,并将县政府大门推倒,推坏政府后楼大门玻璃的人。

  56、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贾某、范某乙、范某甲、王某乙就是和其一起去县政府上访,并将县政府大门推倒,推坏政府后楼大门玻璃的人。

  57、王某乙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贾某、王某甲、范某乙、王某丙、范某甲就是和其一起去县政府上访,并将县政府大门推倒,推坏政府后楼大门玻璃的人。

  58、范某甲的辨认笔录,辨认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贾某、范某乙就是和其一起去县政府上访,并将县政府大门推倒,推坏政府后楼大门玻璃的人。

  59、范某乙的辩护笔录,辨认出王某乙、范某甲、贾某、王某甲就是和其一起去县政府上访,并将县政府大门推倒,推坏政府后楼大门玻璃的人。

  60、张某丙的辨认笔录(2月15日17时31分至17时32分、16时47分至16时58分、17时20分至17时24分),辨认出范某甲、贾某是强行冲击政府大门、强行闯入县委办公楼的人。

  61、视听资料、照片说明证实,贾某推搡、辱骂并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王某乙带头强行闯入县委办公楼;范某甲将政府电动门推变形;王某甲带头推政府前门电动门并强行闯入县政府、强行闯入县委办公楼。

  62、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赤城县政府被损坏的铝合金门玻璃价值人民币120元。

  63、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说明证实,赤城县政府被损坏玻璃的位置和特征。

  64、2015年1月16日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辨认笔录中见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的基本情况。

  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村民反映材料、贺-祥等村民的证言、王*明等村民的证言、化验报告单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发泄不满情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辩解其是后过去的,其去信访局的时候已经没有人了,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聚众犯罪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紧密,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即可。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性质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后果,由于是聚众性犯罪,因而冲击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被告人王某甲当时的行为,与上述要件不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到县政府要求处理本村占地款落实的事实真实,不是为了制造事端;,实现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甲没有犯罪的动机,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要件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赤城县公安局未严格遵守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及办案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事件发生后,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让政府保安及赤城县委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据和证言应当依法排除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有错非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36天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x

  审判员刘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