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杨志友与刘财,张彦会,尚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杨*友与刘-财、张*会、尚*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庆民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友(曾用名杨*有),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

  委托代理人张*礼,大庆市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财,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省外贸粮油公司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肇源县经济计划贸易局干部,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

  委托代理人张*荣,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吉,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肇源县古龙镇富强村。

  原审被告马*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

  上诉人杨*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礼,被上诉人刘-财,被上诉人张*会的委托代理人张*荣,被上诉人尚*吉,委托代理人程*强,原审被告马*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56号判决;

  2、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志

  审判员李*春

  代理审判员肖*森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崔*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