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高*章与许*阁、姚*忠、**汽车运输总公司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南民一终字第282号发布时间。

  2003-09-1516:42:00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章,男,1948年11月生,汉族,**汽车运输总公司一分公司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乡百里奚村。

  委托代理人杨-灵,南阳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阁,男,1945年10月15日生,汉族,南阳市**旅行社干部,住南阳市梅溪路市政府东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忠,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大同湖农场职工,住该农场三分场三队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王*新,**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章,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高*章与被上诉人许*阁、姚*忠,原审被告**汽车运输总公司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2)宛龙梅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灵,被上诉人许*阁、姚*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原审被告**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1年11月8日,高*章、许*阁双方经赵*玲介绍并由其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自2001年11月8日起甲方高*章将发动机号07997车架号97A02069,车号豫R05119客车壹部以叁万柒仟伍佰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许*阁”。

  第二条约定“甲方将车辆有关证明和相关手续提供给乙方,通过机动车交易市场及车管所将车辆过户到洪湖市,过户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协助办理”。

  ……第五条约定“自2001年11月8日下午至办完手续为止车辆必须停放在一公司停车场内,办完手续后,由乙方决定停放位置”。

  该车辆系高*章个人所有,挂靠南阳市**运输总公司。

  2001年11月13日,经过南阳市机动车交易市场将车辆转到姚*忠名下,许*阁、姚*忠交纳交易费1287元,高*章支付其中的500元,并由许*阁将车款付清。

  高*章将该车行驶证等手续及拓好的发动机号码若干张交给许*阁、姚*忠。

  2001年11月28日,许、姚持上述证件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转入登记手续,车牌号为鄂D-7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