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华能广东发电公司与天津工艺品进出剖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发电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寿右南二街四巷3号。

  法定代表人何*祖,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决,**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明,**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哲,**工艺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腾龙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冼*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琼海五州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

  法定代表人韩-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该公司职员。

  委托带地人王*建,**大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工艺品进出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原审被告三亚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琼海五州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州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法定带何*祖、委托代理人李-决,被上诉人工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平、委托代理人管*明、邢*助,原审第三人五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冰、王*建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3月20日,**公司与**华粤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公司将腾龙公寓楼C幢(建筑面积16500m2)以单价3300元/m2总价54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公司。1993年4月21日,**外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委托五州公司与**公司签订《转让房屋经营权合同》,约定**公司将腾龙公寓楼C幢以单价3800元/m2总价6270万元转让给五州公司,五州公司在签约35天内分三次付清227800375元后,**公司在五日内负责乙方到**公司另签《房屋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签订后,其他公司在1993年5月26日前分三次代五州公司付给**公司22800375元,1993年6月18日五州公司又以新五州国际贸易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直接付给**公司500万元,但**公司未履行让五州公司与**公司签订对接合同的义务,遂引起纠纷成诉。五州公司于1993年6月15日依法成立,**公司于1992年9月18日依法成立,却于1994年4月未依法清算即注销。1995年3月外贸公司划并至工艺公司。1999年4月22日工艺公司与**公司直接就腾龙公寓楼C幢有关问题进行磋商,1999年5月13日工艺公司通过《海南日报》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及时与之联系。**公司未取得预售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审认为,由于**公司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其取得土地使用证,在一审诉讼期间也没有补办预售许可证,故**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为无效,**公司与工艺公司之间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也无效。**公司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现**公司已被注销,作出撤销决定的是**公司,**公司应负起**公司返还给工艺公司购房款的义务。**公司收取工艺公司的购房款500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判决:1。《转让房屋经营权合同》无效;2。**公司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工艺公司返还购房款22800375元及500万元;3。驳回工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