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个人财产的认定
一、婚内个人财产的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内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值得注意的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未明确由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如下: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其他合法所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